发布日期: 2021-04-20 字体:【大 中 小】 |
连日来,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对城区市民私自违法加装的电动车遮阳棚进行拆除。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动车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载物,高度距地面不能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过0.3米。 目前,城区不少车主为了防晒、遮雨,在电动车上私自加装遮阳伞、遮雨棚,这些看似便捷的工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交警部门对这些加装的遮阳伞、遮雨棚一律拆除,请广大市民自行拆除! 记者:冯小勇 来源:谷城县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冷晶晶 / 编审:翟竞 |
作者:云上谷城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