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1-07-06 字体:【大 中 小】 |
关于集中整治县城区出店占道、无证无照经营的通告 为营造宜居宜业、安心舒心的人居环境,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谷城县城管执法局和谷城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对县城区出店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临时摊点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临街经营户超出门、窗、外墙摆摊、加工、喷涂、制作、修理、洗车、堆物等出店占道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 二、严禁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擅自改变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 三、严禁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经营户无序经营,应在农贸市场内遵守相关规定规范经营,不得游散经营、马路经营。 四、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整治工作。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不予整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对超出门窗经营、占道经营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并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清理清除,并处200元罚款。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