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03-30 字体:【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谷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谷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的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谷城县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应向谷城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谷城县范围内的所有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各税源管理分局。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7337409;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7232852;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石花分局:7616518;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盛康税务分局:7232635;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庙滩税务分局:7337260。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主体 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谷城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谷城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谷城县银城大道南端96号,联系电话:7247837、7233438。 四、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流程 (一)审核时限 审核时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用人单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方式 为确保用人单位办事高效、便捷,推行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申报审核服务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行政区划谷城县,在部门服务-县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选择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办理 。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请携带申报材料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县残联办公大楼4楼404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由残联审核员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审核管理系统向业务审核机构提出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窗口办理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材料; (2)2021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信息材料;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网报系统提示所需要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及《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报子系统)操作手册》(附后)。 五、征收标准 谷城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征收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七、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八、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37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谷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10日 |